炒股配资融券 执行董事擅自给自己发了16万,监事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吗

发布日期:2025-01-13 16:19    点击次数:58


炒股配资融券 执行董事擅自给自己发了16万,监事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吗

分行业(申万一级)来看,电子、机械设备、计算机板块成为本周机构重点调研方向,其周内分别获475次、336次、307次调研。同时,医药生物、汽车、电力设备、食品饮料板块周内调研次数也在100次以上。而房地产、非银金融、综合板块本周未有机构调研,石油石化、传媒、煤炭、商贸零售、钢铁、交通运输板块机构本周也较为“冷淡”炒股配资融券,调研次数均不足10次。

2股周调研量过百,这些标的融资加仓

以本周盘中录得的最高价统计,不计算年内上市新股,截至9月13日数据,累计共有26股周内创今年以来新高。从市值规模上看,其平均总市值近382亿元,百亿元以上的大盘股共有16只,占比接近六成。其中,千亿市值的权重共有3股,分别为百济神州、国电南瑞、阳光电源,其三者周内分别上涨近3.4%、2.9%、3.3%,年内涨幅也分别扩至8.6%、18.4%、25.7%。

  扬子晚报网12月30日讯(通讯员孟可记者马奔)在生产经营中,“董监高”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拥有较高的管理职权,但这种职权亦是受到监督和制约的,并非“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记者12月30日从溧阳法院获悉,溧阳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某建筑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高某(持股51%)、陈某(持股49%),高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陈某任监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行使决定执行董事报酬事项等职权。2023年2月3日,高某通过公司账户向其个人支付工资16万元。因公司从未形成关于执行董事工资报酬的股东会决议,而后陈某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向公司返还16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建筑公司返还款项1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办案法官表示,陈某系某建筑公司股东、监事炒股配资融券,其认为执行董事高某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监事身份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陈某具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涉及执行董事报酬事项,应由股东会决定,高某称公司筹建时约定其工资为5000元/月,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股东会对执行董事报酬事项形成决议或已获得股东一致同意,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向其个人发放工资报酬有其他合法依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高某擅自向其个人发放工资报酬的行为,减损了公司的财产,侵害了公司利益,其理应向公司返还1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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