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13 23:15 点击次数: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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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金融机构开展移动应用需求管理,应当进行同类同质业务需求整合,使移动应用具备相对独立且完整的业务场景及功能,具有较高的使用便捷度,满足适老化、未成年人保护等要求,不得有歧视性限制,加强移动应用及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安全需求分析。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移动应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个人信息管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向用户告知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式,公布投诉渠道信息,及时处理信息泄露和隐私合规相关问题,保障消费者权益。
金融监管总局草拟《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据多家媒体报道,该《通知》已向部分金融机构征求意见。拟要求银行对助贷机构、担保增信机构建立名单制管理,不得与名单外的助贷机构、担保增信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且银行应定期开展对名单内助贷机构、担保增信机构的重检,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及时退出。要求银行通过优化助贷服务付费方式、降低助贷服务付费标准等方式,合理控制互联网助贷业务成本,有效降低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其中,银行按照每笔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助贷服务费用的,应当在每笔贷款结清后向助贷机构支付,且将付费比例控制在30%以内。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的通知》
加大非银机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相关消费信贷和汽车金融服务。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对消费品以旧换新提供金融支持。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加大对市政交通企业的融资支持,助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降低汽车消费门槛等,丰富汽车金融产品供给。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非银机构要积极运用信息科技手段,优化服务流程,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创新研发力度,更好满足市场需求。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
明确非银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增强资本管理能力、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着力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结合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五类非银机构实际情况,对适用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和资本管理等现行规定作出适当调整。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将续贷范围从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有真实融资需求,同时存在临时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均可申请续贷支持。明确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均可以续期。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优化风险分类标准,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企业,贷款办理续期时,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尽职免责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
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
受节假日因素影响,本月税期顺延4个工作日至5月21日。近两日处于税期高峰期,央行周一公开市场未操作,周二仅投放800亿元,资金面有所紧张,货币市场利率全线上涨。Shibor隔夜和DR001利率从1.15%快速回升至2.5%附近,Shibor1周和DR007利率也从2.2%回升至2.6%附近,资金面有所紧张。
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和政策利率。近期将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向金融市场提供长期流动性约1万亿元;在今年年内还将视市场流动性的状况,可能择机进一步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0.5个百分点。降低存量房贷利率和统一房贷最低首付比例。引导商业银行将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放贷款利率的附近,预计平均降幅大约在0.5个百分点左右。创设新的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股票市场稳定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政策体系,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权责和范围,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数据。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编制公布开放目录并动态更新,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鼓励建立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受理反馈机制,提高开放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机器可读性。加强数据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据利用方式向共享汇聚和应用服务能力并重的方向转变。推进多元数据融合应用,丰富数据产品和服务。
国务院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网络数据处理者向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通过合同等与网络数据接收方约定处理目的、方式、范围以及安全保护义务等,并对网络数据接收方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向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网络数据接收方应当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按照约定的目的、方式、范围等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印发《收单外包服务自律管理办法》
外包机构应当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真实、合理的广告宣传,准确披露持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0”“D+0”“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禁止网上销售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外包机构的服务不得超出与持牌机构约定的服务范围,不得超出监管部门对合作持牌机构核准的业务类型及覆盖范围。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鼓励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的倡议》
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银行账户服务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收费和支付账户服务费等支付手续费继续实行优惠或减免措施;对其他支付服务手续费,在市场化原则下自主降费;将清算机构、发卡行让利和优惠同步传导至降费对象。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商业银行规范服务价格行为合规提示函》
银行应当严格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不得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借贷收费、借贷搭售、强制服务。不得强制搭售理财、基金、贵金属等金融产品或要求客户到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办理保险等业务。不得违背客户真实意愿,强制以承兑汇票等形式提供融资,增加客户负担。
金融监管总局重庆监管局发布《关于警惕网络贷款“套路”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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